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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仲裁电工钢案
关键词:国际钢市,美国,电工钢案  发布时间:2013-02-17

  美国就取向电工钢案提出DSU第21.3(c)条仲裁

  2013年2月8日,美国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1.3(c)条就中国对美国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案(DS414)争端解决机构建议和裁决的合理执行期限问题提出仲裁申请,并于2月12日公布。

  2012年11月16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中国对美国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案(DS414)上诉机构和专家组报告。2012年11月30日,中国在争端解决机构例会上表示,愿意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就该案作出的建议和裁决,但需要一个合理的执行期。此后,中美双方基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1.3(b)条就执行期问题进行磋商,但磋商未果。据此,美国基于《谅解》第21.3(c)条提出仲裁。根据《谅解》脚注12,美国和中国有10天时间就仲裁人的指定进行磋商。